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注: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非住宅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违法建造的房屋、小产权房,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1)户主书面申请报告;(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3)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办理程序: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