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低保户计算收入时部分情况可以折减和抵扣,具体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并已实现稳定就业(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每人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对象,应从家庭收入中按实际缴纳数额予以扣减。
2、从事灵活务工和农副业的人员,能够证明实际收入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准确计算和评估收入的,城乡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可不再估算灵活务工收入,农副业收入按照土地流转费用计算;50周岁以下男子、45周岁以下女子,灵活就业的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估算收入;50周岁以上男子或45周岁以上女子,年龄每增长1周岁,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10%计算收入。对农村劳动力农闲时段务工收入,计算时间不超过8个月,扣减必要的务工生活成本,每人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散种养殖等收益,以及连续就业不满1个月的临时短工就业收入,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过渡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4、失能人员、重特大疾病人员康复期内,家庭每月必须支出的合理护理费用(每人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家庭有失能人员由其他家庭成员照护的,照护人员实际未就业的可不测算其收入(不超过1人)。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法定抚养的孤儿、困境儿童,家庭月收入扣减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相关人员数。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家庭月收入扣减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相关人员数。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一般等级残疾和需要长期服药慢性病的人员,家庭月收入扣减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相关人员数。
8、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退役军人等重点人员,家庭月收入扣减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相关人员数。
对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抵扣政策的,可以叠加抵扣,最高抵扣额度不得大于家庭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