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阜宁县道路交通秩序,自2021年9月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1、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4、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5、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6、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
7、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8、电动自行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路口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