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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路158号

类型:机构

介绍

简介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内设12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县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人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县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公务员法》拟订全县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承担全县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整顿、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秩序。

十二、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本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事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县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机构。

十三、统筹、规划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十四、统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综合协调本局政务、事务;

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事务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本局文电处理、文稿审核、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秘书事务、安全保密和行政、行政后勤、机要、档案、值班等工作;

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及政风热线工作;

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局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牵头组织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和局属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局相关科室、单位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行政许可科)

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

负责督查本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本局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全县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县重大案件;

配合办公室做好本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协调全县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牵头组织劳动监察专项检查和评比工作;

牵头组织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比工作;

负责全县劳动监察人员资格审查、继续教育与管理工作;

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

负责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批;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批;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负责对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业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三)规划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牵头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本局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本局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牵头承担有关规划和统计综合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

依法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负责局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拟订全县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基本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

牵头拟订全县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县就业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来本县就业政策;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承担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县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

负责全县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负责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执行;

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承担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指导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

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以及集体经济协商规则并组织实施;

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实施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负责指导全县各类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负责劳动标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负责企业规模裁员方案的指导、备案工作;

负责企业实行特殊工作时制的审批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农民工综合性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问题的重大事件;

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职业能力建设统计工作;

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评价、表彰、激励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全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能手的选拔和管理、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关工作;

拟订全县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实施全县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全县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评估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指导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拟订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县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设工作,拟订持有国(境)外职业资格人员在本县开展相关活动管理办法;

承担县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专家科)

负责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负责推行和指导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工作;

承担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

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县内高级专家人才信息库;

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和留学人员到本县工作、创业和定居政策;

拟订全县博士后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本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

承担外国专家奖励工作;

承办外国专家来本县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本县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本县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初审事项;

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

按规定承担全县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军官转业安置科)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和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退役运动员安置、出国工勤人员选派及其配偶随调、现职干部应征入伍等政策性安置工作;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培训、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及岗位聘用结果的备案工作;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和培训政策;

贯彻执行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配套政策,承担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公务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

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承担全县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完善全县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工作;

承担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拟订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

承担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调配工作。

拟订全县公务员考核政策规定,负责全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综合管理全县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初步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和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承担全县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以县政府名义向县人大提交县政府组成人员任免议案;

承办县政府管理的人员按法律程序的行政任免手续;

承担县考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

拟订全县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完善全县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的处分;

完善全县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承担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指导县行政学校业务工作;

拟订全县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九)工资福利科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统筹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条件初审及有关待遇的审批工作;

办理股级及以下人员的退休、退职手续;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

负责对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的规划、标准、方法并组织实施,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拟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

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及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并指导实施;

贯彻实施企业职工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拟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全县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审批工作。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组织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负责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医疗工伤保险科(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以及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

组织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

拟订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

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工伤认定政策并指导实施,按规定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组织实施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拟订全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工伤医疗管理政策和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

拟订全县工伤康复政策和协议(定点)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负责对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承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调解仲裁管理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建设和管理;

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

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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